易错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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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易错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政策具体规定上看,工资薪酬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主要包括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正式员工,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以及由企业直接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目前,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对方是否在企业任职,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企业是否有“职位”或“岗位”,是否执行单位统一的考勤、考核制度,是否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等。

案 · 例
A公司2020年共有员工300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计3人,统一由其集团母公司直接委派,并下发任职书,这3人与母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A公司任职,由A公司发放工资,且由A公司负责其工作安排及业绩考核。此外,10人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其工资由A公司直接发放;3人为实习人员;2人为保洁工,属于临时工;其余人员均为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020年,A公司请母公司业务骨干,在业余时间为其员工进行为期一年的业务培训,由A公司负责与这些业务骨干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并支付培训费。

对A公司来说,母公司的业务骨干不在A公司任职和受雇,属于外部单位人员,向其支付的培训费应做劳务费处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3人因为实际在A公司任职,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条件,A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其余人员则属于在A公司任职或受雇的员工,A公司所支付的工资都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实务案例两则
案例一:
A公司2020年工资账载金额有100万元,但为啥只能让其扣除90万呢?
别急,咱们接着往下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而账载金额,这就有的说啦:
账载金额:指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等。
实际发放:简单来说,就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那么账载金额是实际发放的?当然不是,因为账载金额是可以预提的,可能与实际发放存在时间性差异,比如当年发放去年工资等情形。
我们回到案例,根据核查,A公司账载金额有100万元,实际发放了90万,有10万作为预留计提并未实际发放,所以只能按90万元在税前扣除。
案例二:
B公司2020年合计发放工资95万元,但又为啥只能让其扣除93万元呢?
还是先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核实,B公司每年都在5月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95万元,其中包括2020年2月发放2019年年终奖12万元(2019年已扣除),2021年1月发放2020年年终奖10万元(以上金额会计都已预提)。
那么2020年能扣除多少工资呢?我们做个简单分析:
2020年2月发放2019年的年终奖已在2019年汇缴时申报扣除,这个得剔除;
2021年1月发放2020年已计提年终奖10万元,这个得加上;
所以,该公司2020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为:95-12+10=93万元
综上所述
要算好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金额,有两点要注意:一是注意税会差异;二是预提发放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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