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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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一:我公司是河南省的一家企业,与某网络平台签订网路广告发布合同,该网络平台只负责发布广告,并不承担广告制作,请问企业签订该网路广告发布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0年11月25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想咨询下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不制作仅发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 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 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广告…… 等合同,应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因此,对广告发布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小编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你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问题二:我公司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采购货物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查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真伪?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第 3 问“受票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解答如下,电子专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 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验证电子签名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 即可弹出验证结果。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验证电子发票监制章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上方椭圆形的发票监制章,选择“验证”,即可显示验证结果。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因此,你公司可以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问题三:老赵是安徽的一名自然人纳税人,由于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有误,造成其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少缴纳税款。请问老赵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有误少缴个税的是否能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被处罚?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 号)第十条第(二) 项规定,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1 年 1 月)》第 9 问“纳税人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少缴税款,是否处罚?”解答如下,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因此,老赵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有误少缴个税的,如果老赵个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免予被处罚。

问题四:我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截止 2020 年3月底纳税 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因公司违反税收 规定,2020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通过积极改正,2020年7 月起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请问 2020 年度我公司因纳税信用级别变化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4 日互动交流板块对问题“我是一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 2019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19 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19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5 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 为C级,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综上,你公司2020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20年7月起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如果你公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可以享受税务机关退还 2020 年1-3月和7 月-12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问题五:我公司是贵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将自行开发的几套商品房装修后暂做样板间,用于展示产品形象和促进销售,将来这几套房屋最终也会作为开发产品对外销售。请问,这几套房屋用做样板间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 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 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11月20日对问题“企业一共修建500 套普通住宅,为了更好的销售住宅, 将其中4套住宅精装修用于销售展览,后期这4套住宅连同装修也会一起销售,销售前这4套住宅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 知 》(税发〔2003〕89 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如您的房产已经使用,用于销售展览,需要缴纳房产税。
因此,你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装修后暂做样板间,属于房屋售出前已使用,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题六: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由于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1年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我公司2020年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在2021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在2021年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17日互动交流板块对问题“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 比未达标,2020 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 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综上,你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 2020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1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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