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财务朋友们咨询了一些稍微有点特别的问题,一起来看看:
一、我是南京的企业,是贸易公司,去年帐上入了十多万的酒水发票进费用,还有按摩椅啥的,有风险吗?
解析:首先,如果贸易公司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也销售烟酒和按摩椅等,购进烟酒的时候计入库存商品,销售的时候再结转成本,没有什么问题。
其次,如果购进酒水和按摩椅是为了更好的促进销售,给客户送的礼品,购进时,可以计入库存商品,赠送给客户的时候再结转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如果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莫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酒水是招待客户的时候喝掉了,个税就没有了。
最后,如果购进酒水和按摩椅是为了员工聚餐和给员工提高福利待遇的,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莫忘记福利费税前扣除14%的比例要求。
二、员工报销去参加公司年会回去的车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类似的还有给公司新来的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由于员工新入职,并未代表公司出差,小编不建议计入差旅费,也建议入福利费核算。
三、支付个人的小额零星支出,用收据入账的,公司是否需要替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需要看具体是什么业务。若是支付自然人的是经营所得项目,比如从个人那里买的水果等,则不需要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经营所得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支付款项时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小额零星支出,单次不超过500元的,可以用收据入账。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零申报也要申报,只不过申报时需要交纳的税款为0而已。
四、非全日制用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解析: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俗称“小时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小时为单位而非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计酬单位也是小时;二、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如下的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劳动法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报酬,因此,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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