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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申报经营所得吗?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3-06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投资收益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不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