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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权威解答会计处理实务疑难问题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准则和上述答疑,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冲减销售收入。具体分录(仅供参考,也有按照净额确认应收账款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合同负债(如果预计客户不会享受现金折扣政策,可以为0)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
税务处理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税会差异(暂时性差异)
1.差异
在新收入准则下,在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现金折扣应纳入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即现金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规定现金折扣不冲减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存在税会差异。
2.调整原则
冲减了收入就调增收入额,没有确认现金折扣就调增现金折扣额
3.具体调整:
(1)在实现销售货物的当年汇算清缴时,如会计上已经确认现金折扣部分,冲减销售收入,则需调增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会计上未确认现金折扣部分(即未冲减销售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
(2)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会计上冲减销售收入,则需调增收入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需调增财务费用税前扣除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实务建议
实现销售货物和实际发生现金折扣在同一纳税年度,其实应纳税所得额是没有发生差异,能否不调整呢?
虽然“感觉”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建议调整,因为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额,进而影响以收入额为计算基数的业务招待费等的税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