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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政策关键点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15%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不看企业性质,只看企业销售额比例是否符合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如】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度没有开发项目,仅仅是不动产租赁业务,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上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三、需要提醒的事
进入2021年,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此前年度提交过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并不适用于2021年度, 别忘记再次提交声明哦!
四、如何提交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找到【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适用加计抵减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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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适用加计抵减的声明模块后,里面有两个模块,分别对应的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前者)和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后者),进入对应模块完成声明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