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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1、工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承包的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实操中去税务代开发票要求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请问依据是什么?
国税【1996】127号,第三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适用这条吗?还是这条已经失效了?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补充】
1.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去税务代开发票应按经营所得申报个税。(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实务中一般是定率的核定征收)
代开发票时建议打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和上海市税务局的答疑界面(政策是全国性的,口径也是全国性的)。
代开发票税收缴款书:税种“个人所得税”、品目名称“经营所得”
【备注】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现暂按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半或减免优惠政策。减免是指: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减免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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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支付“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的建筑劳务费”,无需再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经营所得不需要汇总综合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4.关于个人新房装修款:如果请“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也需要代开发票,将来卖房可能少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