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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查,发行人存在通过取现,通过财务总监杨小兵支付中高层奖金的情况。请项目组说明:(1)请列示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通过财务总监杨小兵支付中高层奖金的明细,并说明对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影响;(2)请说明上述中高层税收补缴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对该问题的落实情况如下:
2017年初,由杨小兵代发的 2016年中高层奖金明细如下:
单位:元
2016年
序号姓名职务(2016年的职务)金额
1 韦泽林董事长 720,000.00
2 李维总经理 700,000.00
3 韦植林董事 500,000.00
4 吴延红董事、董事会秘书 300,000.00
5 姚光敏董事、副总经理 1,000,000.00
6 贺永刚副总监 630,000.00
7 韦绮雯总监 400,000.00
8 杨小兵财务总监 500,000.00
9 刘涛副总监 400,000.00
10 刘凡总监 400,000.00
11 黎洁英总监 300,000.00
12 陈群副总经理 100,000.00
13 刘琳副总监 400,000.00
合计 6,350,000.00
2018年初,由杨小兵代发的 2017年中高层奖金明细如下:
单位:元
2017年
序号姓名职务(2017年的职务)金额
1 韦泽林董事长 1,200,000.00
2 韦植林董事 1,080,000.00
3 李维董事、总经理 1,080,000.00
4 姚光敏董事、副总经理 900,000.00
5 贺永刚副总监 515,700.00
6 韦绮雯总监 412,600.00
7 刘涛副总监 386,800.00
8 刘凡总监 386,800.00
9 蔡鸿总经理助理 360,000.00
10 吴延红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900,000.00
11 杨小兵财务总监 480,000.00
12 陈群副总经理 720,000.00
13 韦婷雯副总监 300,000.00
合计 8,721,900.00
项目组针对代发奖金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就代发奖金事项访谈了公司财务总监;
②核查公司财务帐,核查代发奖金的账务处理情况,确认代发金额均已入账;
③顺向检查:审阅了财务总监在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流水,检查了与上述对象的往来情况,检查了各人员奖金发放的真实性;
④逆向检查:审阅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个人流水,检查其与交易对手方为“杨小兵”的往来情况,检查奖金入账的完整性。
公司财务总监代发奖金的具体情况和账务处理如下:
2017年1月与2018年2月,公司为了降低相关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通过现金提现形式对相关管理人员发放现金奖金,按管理人员计提奖金(计入当年管理费用),按生产工人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公司计提了相关管理人员2016年的年终奖,并计入管理费用;2017年1月,公司从银行提现,并视作发放上述计提的年终奖,同时存入财务总监个人账户,财务总监将其分别转至各相关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其个税申报方面视作发放了基本工资较低的生产工人的现金奖金,并按照较低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7年12月,公司计提了相关管理人员2017年的年终奖,并计入管理费用;2018年2月,公司从银行提现,并视作发放上述计提的年终奖,仍存入财务总监账户,并将其分发给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其个税申报方面视作发放了基本工资较低的生产工人的现金奖金,并按照较低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发行人在2016、2017年存在的代发高管奖金事项,相关成本在计提当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入了管理费用。上述人员均已同意对节约的个税进行补缴并已经和税局进行了沟通,税局已同意对奖金发放当月的个税进行重新申报处理,不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由于上述奖金已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本次补缴个税仅涉及相关管理人员个人缴纳少缴的个税(即补足原按照生产工人税率计算个税而少缴的税款),对公司的当期损益、成本费用核算及分类没有影响。截止目前,相关人员已完成补缴税款。因此,项目组认为,代发奖金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