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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将近,不少企业已经开始为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准备。笔者提醒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会计利润总额,进而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相关企业应注意这一政策细节,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并提前做好规划,避免税务风险。
案例:享受加计抵减导致“超标”
税务人员在纳税辅导中发现,某企业2019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为136628.86元,但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64842.04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5%+(2964842.04-1000000)×10%=246484.20(元)。税务人员根据规定将136628.86元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会计利润总额后,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101470.90元,超过了300万元的标准,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101470.90×25%=775367.7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75367.73-246484.20=528883.53(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分析:加计抵减额未计入利润总额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据此,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也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其中规定,主表中的“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同时,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提前考量,做好合规税务安排
实务中,一些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很容易给自身埋下风险隐患。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1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要享受这一优惠,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对年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若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却忽视了这一细节,给自身带来损失。如上例,该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少缴纳了增值税13万余元,但却因此多缴了企业所得税52万余元,得不偿失。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应综合考量企业所得税等因素,提前规划,避免税务风险。
补充:根据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专用),建议年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综合考量后再决定是否填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