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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源,“营改增”政策明确了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预缴的增值税凭完税凭证可以在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抵减其应纳税额。本文只简述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进度款的预缴,关于预收款的预缴参见,
(一)预缴方法
一是不同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不一样,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预征率为3%;二是预缴的基数是总分包差,即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预缴基数,这一点两类计税方法项目没有区别;三是预缴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必须取得发票等税收凭证,且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的县(市、区)。
(二)预缴时间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纳税义务就要预缴,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考虑到预缴太早分包款有可能尚未取得,预缴太晚又存在涉税风险,因此,建议建筑企业应尽早取得分包款发票,并在收款或者开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之前预缴增值税。
具体的预缴时间参见
(三)预缴抵减
建筑企业应要求项目部在预缴税款之后及时取得完税凭证,并传递给公司总部,由公司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抵减。需要指出的是,已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时,无需分工程项目,也无需分计税方法,只要是公司预缴的税款均可综合抵减公司的应纳税额。
预缴增值税的同时,也需要预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由于不同地点的城建税税率不同,建筑企业应注意,工程项目预缴的城建税按照预缴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公司总部应交的城建税按照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城建税不存在抵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