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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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规解读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问题解答(二)
发布时间 : 2020- 11- 25

一、合并申报实行后老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仅进行了申报表的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调整和优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

二、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三、各税种纳税期限有什么调整?

为了防止纳税人因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造成漏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环境税,按期纳税的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按次纳税的保持不变。纳税期限调整后,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四、新申报表、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过渡期有哪些过渡措施?

2020年12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是使用新申报表、纳税期限调整的过渡期。过渡措施如下:原2020年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0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20年11月属期的税款;2021年1月申报期2020年12月属期的税款;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2021年2月、3月不再申报,2021年4月申报期申报2021年1季度属期的税款。原2020年按半年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1月申报期申报2020年下半年属期的税款,1月申报期结束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2021年4月申报期申报2021年1季度属期的税款。原2020年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期保持不变。

五、过渡期间可以合并申报吗?

过渡期间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2020年12月申报期申报时,只需申报印花税;2021年1月申报期办理报时,可以将2020年4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2020年12月份印花税合并申报。

六、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以合并申报吗?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年11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2021年1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2020年4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11月20日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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