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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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什么是清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要进行税务登记注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什么情况下要清算所得税?
对于在第二点所述的第1、2种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二条进行了明确: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
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
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什么情况下不用清算所得税?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注销前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
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其他仅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转移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比如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五、企业清算的程序 
(1)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
(5)清偿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薪金、劳动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等
③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 ④尚未偿付的债务
(6)剩余财产分配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六、清算的时限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
 
七、清算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同时确认所得或者损失。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在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 
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不再适用。企业清算期间,企业不是处于正常经营时期,取得的所得已经不是正常的产业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的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25%
因此,计算清算所得税需要处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资产净值、相关税费、亏损弥补额。
 
九、被清算企业的剩余财产
 
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的和。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清偿企业债务
 
案例: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进入清算阶段,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 700万元,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 300万元,实收资本2 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累计亏损400万元,其中未超过可以税前弥补期的是100万元。该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净值6 9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 900万元,债务清理实际偿还3 000万元。
 
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8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300万元,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计算企业的清算所得税和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
 
清算所得=6 960-5 900+(3 300-3 000)-80-20-100=1 160(万元)
清算所得税=1 160×25%=290(万元)。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6 960-80-300-20-290-3000=3 270(万元)
资料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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