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C的基本模式是,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等任务一次性发包给建筑业企业,由建筑业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向业主交出一个达到运营条件的工程项目,因而又被称为「交钥匙工程」。
2、从经济实质上看,EPC强调的是承包方的一揽子工作模式,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关于工程总承包的界定是一致的。
3、因此,EPC不是新模式,新业态,而是一种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的模式,与原来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增加了一个设计环节。
4、从发包方的角度看,政府等非经营型业主更愿意将基础设施的建造全过程交由承包方承担,因此PPP模式和EPC模式多呈伴生关系。
5、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按主营来)。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分:即对于混合销售与兼营而言,区别主要是混合销售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以上经营项目的混合,强调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而兼营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以上经营项目,但这些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那么就EPC项目而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非由总承包商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即对于整个EPC项目,虽然可能是一个总价合同,并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销售货物及劳务价款。但实质上却包含多项履约义务,且不同履约义务是可分的,类似于商品销售中的“组合销售”。
6、对于EPC模式,从现有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的解释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种认为是混合销售,如陕西省国税局在2016年7月5日的营改政策解读中答复:EPC、BT、BOT、PPP等项目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种认为是兼营,如河南省国税局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六》中答复: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一种认为直接“建筑服务”处理:如深圳市国税局在《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中明确: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于总局对EPC项目的增值税处理未有规定,部分地区税务部门意见不一,加上许多省份并未明确,造成纳税人对EPC项目的增值税处理无所适从。
一品税悦个人观点:个人认为EPC项目是一种工程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而不应因为工程总包则把所有总包的项目合并视为一项销售行为,因此建议对EPC项目取得的收入按兼营进行增值税处理。各地要求不一,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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