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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方如何认证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如果购方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要如何认证?
答:购方纳税人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如果购方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用什么作为记账凭证呢?
答:购方纳税人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