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后随着建筑服务税率的两次下调,建办标〔2018〕20号和建办标函〔2019〕193号分别将计价公式中的税率调整为10%和9%。
因此,工程花费的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金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企业应获取的利润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简言之,为完成建设工程的所有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造价的目的就是要提前算出这些成本、利润和税金,共同组成工程造价,营业税下是如此,改为增值税也是如此。
建办标〔2016〕4号文科学的提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服务税率),意味着工程造价里的税金只计算销项税额,未考虑进项税额,很多人难以理解,其实这一过程可以推导如下:
工程造价=工程含税成本(含利润,下同)+缴纳的增值税
=(工程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工程不含税成本+销项税额
=工程不含税成本×(1+税率)
例1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其客户甲公司找到A公司,说我现在需要某商品,这个商品只有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才有,每件定价10.3万元,征收率为3%,你帮我从B公司采购10件卖给我,我给你额外5万元的利润,请问A公司应当如何向甲公司定价?
商品定价=采购成本和利润×(1+税率)=(10.3÷1.03×10+5)×(1+13%)=118.65万元
思考:假如甲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变更合同,将自A公司的采购数量由10件减为6件,为了补偿A公司,5万元的利润仍然不变,问价格应该变更为多少?
例2 B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承揽某工程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造价为1090万元,税率为9%,施工过程中,业主将工程所用的部分钢筋自行采购,价格为113万元,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业主,假定业主实际采购价与计算工程造价时的信息价没有差异,工程结算时业主拟扣除钢筋款113万元,即以1090-113=977万元与B企业结算。
思考:业主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如何计算调整后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