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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合同价格与最终结算价格通常都会有差异,影响工程价款的因素多种多样,增值税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如税率降低、征收率降低(还会升高)、计税方法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等等。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2016年5月1日至今征收率均为3%,没有变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征收率为3%。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征收率。2021年1月1日起如无特殊政策,全国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将恢复至3%。
二是价款调整的基数应以未发生纳税义务的工程量为准。对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工程量,如果建筑企业已向发包方开具发票,自然不存在调整问题,如果建筑企业尚未开具发票,则应当按照原税率或者征收率向发包方补开发票。
三是价款调整应当是双向的,即建筑企业不能光被动的接受发包方的调价,对自己的供应商和分包商也应采取对等原则。
四是调整的结果应当以补充协议固化,同时约定以后税率再有变动双方协商的原则。
例1 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属甲项目于2018年6月中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造价10100万元,税率为10%,截至2019年3月31日,已收款6600万元,已开发票5500万元。
分析:已发生纳税义务6600万元,剩余工程量为10100-6600=4400万元,税率变成9%之后,调整后工程造价为:4400÷(1+10%)×(1+9%)=4360万元。已发生纳税义务尚未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1100万元,应按照10%税率补开发票。
例2 某建筑企业为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所属乙项目于2020年1月中标,工程造价309万元,截至2020年2月底,已收款206万元,已开发票103万元。
分析:已发生纳税义务206万元,剩余工程量为309-206=103万元,征收率变成1%之后,调整后工程造价为:103÷(1+3%)×(1+1%)=101万元。已发生纳税义务尚未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103万元,应按照3%征收率补开发票。
例3 某建筑企业为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所属丙项目于2020年10月中标,工程造价30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底,已收款202万元,已开发票202万元。假定,自2020年1月1日起,1%征收率将恢复至3%。
分析:已发生纳税义务202万元,剩余工程量为303-202=101万元,征收率变成3%之后,调整后工程造价为:101÷(1+1%)×(1+3%)=1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