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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政策关键词:
1.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如】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当时2020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发票),2020年7月份取得发票了,就属于上述情形。
2.专项申报及说明后——需要做的手续
3.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什么时候可以扣,接上例在2019年度扣。
4.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时间期限,发生的年度后5年。
5.发生年度如何扣除——盈利了和亏损如何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