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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发票应在发生了经营业务且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
但对于出口企业来说,由于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政策不同,也会影响到发票的开具时间。
目前大部分地区对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服务,都规定要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来开具普通发票或开具电子普通发票,但也有的地区对此不作要求,即出口企业直接使用自制的商业发票即可(具体应咨询各地主管税局)
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服务,根据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同,发票开具应按如下进行:
1.享受退(免)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
因此对于享受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票应在出口后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
2.享受免税不退税的出口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或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因此对于直接享受免税政策的业务,出口发票是在出口或业务发生月份开具发票
3.对于出口需要征税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因此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进行开具,即如果哪个月份达到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在该月开具。纳税义务时点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八条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4.原享受退税、免税后期需要征税的业务
由于前期已经按退税或免税政策开具了发票,在后期达不到退税条件而需要改为征税的业务,不需要重新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为了报表申报匹配,也可以冲减原发票再按适用税率开具新发票)
在实务中,多数企业是直接按出口月份填开发票,即哪月出口的在哪月开具;对于月底出口的,由于涉及到跨月,出口企业并不能确定当月是不是出口了的,也允许跨月开具;
另外注意:对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实务中应注意尽量开票与增值税申报时间一致,如果在未开具发票就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在以后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在“未开具发票”列冲减原已申报的销售额,会导致比对不符造成清卡异常,需要去税局申请异常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