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发表评论 9,534 viewsA+所属分类:财税资讯 收 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上述政策全国通用,仅仅是“免税标准383271”,各地不一样!!! 【算算】免税标准383271=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3 【案例】深圳某公司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40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个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83271=16729元 适用税率:3% 应纳税额:16729×3%=501.87元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将来个税汇算清缴时,不会增加税负,通俗的讲,交了501.87元个税,就没事了。 【提醒】如果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3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但是也要按规定做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不需要发票,全额扣除,不是职工教育经费等计算基数、可以现金支付。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答疑过(后面很快就删除了):竞业补偿金性质不同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应在取得收入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 Post Views: 10,537 赞 0 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