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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政策梳理
(一)概念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登记规定
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时间
(1)决定作出之日30日内;
(2)经批准之日30日内
4.设立分公司需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仸职文件和身仹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框架下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
1.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
(1)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一本省分支
(2)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二外省分支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二税款计算方法
①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②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③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3)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本省+外省分支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参与税款分配资格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不分配税款的情况
①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4)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四项目部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四项目部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①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应预分所得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0.2%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分所得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0.2%
②小规模纳税人
应预分所得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0.2%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
二、日常管理
(一)总机构日常管理
1.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2.高新、小微等优惠计算指标时包含所有分支机构数据;
3.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就分配比例进行审核,无特殊情况下,该分配比例当年丌做变更。
(二)总机构日常管理税务检查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2.查补所得税款的按照规定计算分摊缴纳。查补所得税款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
3.对总机构实施税务检查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三)分支机构日常管理
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分支机构日常管理税务检查
1.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2.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3.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亍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三、报表填报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四、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五、填报案例
天津市某居民企业分别在河北、山东和西部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A、B和C, C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在X国设立了境外分支机构D,总机构还设立了主体生产经营部门E,其账务能够不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2019年11月1日,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分支机构B进行撤销。2018年财务情况如下:
(一)填报案例——前三季度预缴处理
2019年第一季度,总机构确认当年分配比例
机A=0.35×2000/7000+0.35×400/1400+0.3×800/2600=0.2923
机构B=0.35×1500/7000+0.35×300/1400+0.3×500/2600=0.2077
机构C=0.35×1000/7000+0.35×200/1400+0.3×300/2600=0.1346
独立生产经营部门E=0.35×2500/7000+0.35×500/1400+0.3×1000/2600=0.3654
(二)填报案例——第四季度预缴
2019年第四季度,机构B撤销。总机构变更当年分配比例
机构A=0.35×2000/5500+0.35×400/1100+0.3×800/2100=0.3688
机构C=0.35×1000/5500+0.35×200/1100+0.3×300/2100=0.1701
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E=0.35×2500/5500+0.35×500/1100+0.3×1000/2100=0.4611
2019年第四季度,该企业实际利润额为1000万元,计算过程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
A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688=184.4
C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1701=85.05
E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4611=230.55
(2)计算该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500×25%=125
A应纳税额=184.4×25%=46.1
C应纳税额=85.05×15%=12.76
E应纳税额=230.55×25%=57.64
该企业应纳税额=125+46.1+12.76+57.64=241.5
(3)将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总分机构之间按照比例分摊
总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税额=241.5×25%=60.38
财政集中分配税额=241.5×25%=60.38
A分摊税额=241.5×50%×0.3688=44.53
C分摊税额=241.5×50%×0.1701=20.54
E分摊税额=241.5×50%×0.4611=55.68
(三)填报案例——2019年汇缴
假设前三季度未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万元。同时,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30万元。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缴纳税款情况: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50%=800
A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50%×0.3688=295.04
C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50%×0.1701=136.08
E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50%×0.4611=368.88
2.计算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800×25%=200
A应纳税额=295.04×25%=73.76
C应纳税额=136.08×15%=20.41
E应纳税额=368.88×25%=92.22
企业应纳税额=200+73.76+20.41+92.22=386.39
减免所得税额=136.08×10%=13.61
3.A100000 主表(部分)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86.39+50-30=406.39
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406.39-50+30=386.39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86.39-241.5=144.89
总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税额=144.89×25%=36.22
财政集中分配税额=144.89×25%=36.22
A分摊税额=144.89×50%×0.3688=26.72
C分摊税额=144.89×50%×0.1701=12.32
E分摊税额=144.89×50%×0.4611=33.4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六、注意事项
1.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每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前,总机构需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当年度分配比例;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分支机构按独立纳税人申报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