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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因转让商品(服务)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而是使用「合同负债」科目。
2、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印发)第十二条的规定: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规定在项目地或者机构地预缴增值税。
此处需要注意,不发生纳税义务的预收款,仅指工程实际开工前发包方支付的款项,财建〔2004〕369号提到的「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的预付款,应属于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收到之日纳税义务即发生。
4、不发生纳税义务的预收款,可以向业主开具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当然如果建筑企业出于种种考虑,收到预收款时开具了带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开票之日即发生纳税义务。
5、例 某建筑企业2020年5月1日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为一般计税,合同含税价10900万元,2020年5月19日收到预收款1090万元,2020年5月28日工程开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计量款达到3270万元之后在次月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抵扣。
情形一: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增值税预缴略,下同)
(1)2020年5月19日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合同负债 1090
(2)计量达到3270万元时,假定按计量开票和收款
借:应收账款 327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
借:银行存款 3270
贷:应收账款 3270
收入确认应当按照履约进度,此处略。
(3)次月计量工程款假定为1090万元
借:应收账款 109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
(4)抵扣预收款,此时纳税义务发生,应向业主开具9%税率发票。
借:合同负债 1090
贷:应收账款 109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情形二:收款开具9%税率发票
(1)2020年5月19日收款时,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合同负债 109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注:有观点认为此时应对合同负债进行价税分离,即确认合同负债1090÷1.09=1000万元,确认销项税额90万元,笔者认为如此处理不利于施工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对账,因此仍将合同负债反映为价税合计数,销项税额对应借方科目确定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
报表列示时,可将合同负债和待转销项税额抵消以1000万元的净额,在「合同负债」或者「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2)计量达到3270万元时,假定按计量开票和收款
借:应收账款 327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
借:银行存款 3270
贷:应收账款 3270
收入确认应当按照履约进度,此处略。
(3)次月计量工程款假定为1090万元
借:应收账款 109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为90, 余额为0。
(4)抵扣预收款,不用再开票。
借:合同负债 1090
贷:应收账款 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