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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保荐机构:万联证券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软件研发收入确认缺乏充分依据、销售发货时间与出库时间矛盾、部分客户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高管通过员工借款或供应商付款方式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等问题。
2、关于对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时点不谨慎、采购返利确认依据不充分、部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披露代收货款事项等问题。
3、关于对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分公司出纳挪用公司资金发生额累计达9577.89万元且首次申报稿未披露该事项、货币资金披露不实、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返利计提不准确等问题。
4、关于对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客户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关联方及供应商,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准确,财务系统日志中存在大量删除、修改记录,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实际控制人向核心技术人员转账,未披露第三方回款,成本、费用相关内控不健全等问题。
5、关于对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销售返利不规范、宣传推广费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6、关于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项目运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费会计处理不规范、未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等问题。
7、关于对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披露与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未披露开具并背书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等问题。
8、关于对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大量纸质应收票据取得与背书存在异常、以相同票据向客户退款并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未按加工单位单独核算等问题。
9、关于对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提前确认工程收入、经销模式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费用跨期确认、采购环节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问题。
10、关于对广东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个别客户类型及供应商信息披露错误、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准确、部分期间费用确认和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11、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个别违约债券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12、关于对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大量使用代管的客户银行卡进行结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银行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非流动资产—上市费用核算不准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