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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年,是执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第一年,同时2019年也是新个税法下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第一个年度。这么多“第一”汇集在2019年,使得大家等对个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空前关注!
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如果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未来得及在2019年度填报而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个税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实质上是税收优惠,要享受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否则不能享受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综合所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应注意事项
1.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最多只能扣除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同时扣除。国发〔2018〕41号并未规定,同一年度内发生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可以同时扣除。随后国税总局对此答复:“同一年度内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个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即4800+3600)”,也就是年度内继续教育最高只能扣除8400元。
3.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专项附加扣除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4.个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二、问题:小米在工作的城市没有住房,自己租房住,单位报销租金,请问小米能否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019 年发布的《12366 热线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七)》第六问“个人租赁住房产生租金支出,但工作单位后续会为其报销房屋租金,该情况下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解答如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若符合文件规定的扣除条件,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不管其单位是否报销,均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小米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无论单位是否报销,均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三、注意事项,千万不要相信什么所谓的“退税秘籍”和“退税宝典”!一切应以真实为基础!
专项附加扣除哪些情况会影响个人信用及信用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为贯彻落实个税法和专项附加扣除,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个人信用承诺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已来临,我们应正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