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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拆迁补偿涉税事项
留言时间:2020-03-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820a37c872f45b191d799a18248c3bf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有一处生产工业园区(2001年所建),因政府规划要求搬迁,公司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对此事项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需要根据您签订的合同具体判断,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相关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税务】标题:拆迁补偿要不要交增值税 2018.5.11
http://12366ww.xm-n-tax.gov.cn:8091/xmgsww/WslyBLH_wslyXq.do?initbh=ww20180511021819
内容:企业因政府建设需要,从政府部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要不要交增值税?补偿合同中列示的补偿项目有1、房屋补偿;2、装修补偿;3、设备搬迁补偿;4、地上附着物补偿;5、水电移机补偿;6、临时安置补偿;7、选择货币补偿奖励;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请问以上各项补偿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姓名 lll111 提问时间 2018-05-1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金属于上述情形的收入性质,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归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补偿,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属于不征税收入,另外从财税[2016]36号文有关征税范围的界定看,该种行为也不属于“非经营活动”;于是,如果经营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按照开具的发票金额征收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人 12366热线 回复时间 2018-05-11 19: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