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享受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教育费附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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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境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境外企业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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