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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免税和不征税是一回事吗?
解析:真的不是一回事!
原因在于,有些行为是应该征收增值税的,但是由于国家给了优惠政策,使其免征。不征税是有些行为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用国家给政策,本身就不用征收。
二、增值税免税和不征税业务举例
免税业务举例:
1、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说明:大家可以看的出来,以上业务本身就是应征增值税行为,只不过是特殊时期,国家给到优惠政策,给予免征政策支持!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3中也提到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现列举部分如下:(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婚姻介绍服务。(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8)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说明:以上业务本身也是应征增值税行为,由于涉及到农业、教育、医疗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或是为了支持某行业的发展或者对某些特殊弱势群体照顾而实行的免征。
不征税业务举例:
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以下行为: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给企业发放的开工补贴、社保返还的稳岗补贴均和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挂钩,均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收入。
3、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征税发票”和“不征税发票”两种。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发行方开具不征税发票。
三、增值税免税和不征税之异同
1、原理: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增值税不征税是纳税人产生的一些收入,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征收。
2、开票问题:
对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根据收据等入账,可以参考“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吗?如何开票?”这篇文章。但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很多情况也可以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又需要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在发票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目前不征税开票项目有12项,开票编码为601-612。
3、抵扣问题: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4、账务处理:
对于免税业务和不征税业务,均以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计入收入类等相关科目,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5、是否可以放弃优惠政策?
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如果是免增值税的,可以选择放弃免征的优惠政策。放弃后,可开专票。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不征税业务本身就是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是税收优惠,涉及不到放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