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权转移时应如何确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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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公司是说资本小于认缴注册资本,股权转移时应如何确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立据人应按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与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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