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东吴证券:因往期少扣缴个税15.87万元、广告合同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万元,被稽查追缴17.57万元并处0.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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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601555.SH)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配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4年度、2016年度公司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58,719.18元,在2014年度、2015年度公司广告合同少申报缴纳加工承揽印花税合计17,000元,2017年12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2条第二款和69条规定,对公司处以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7,859.59元。

公司称,已按时缴纳了上述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印花税,积极进行了整改并按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01555东吴证券配股说明书》【2020.3.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qsgn0000325&announcementId=1207356245&announcementTime=2020-03-10

(1)报告期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2)报告期其他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苏园地税稽罚[2017]2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在2014年度、2016年度公司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58,719.18元,在2014年度、2015年度公司广告合同少申报、少缴纳加工承揽印花税合计17,000元,对公司处以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7,859.59元。

公司已按时缴纳了上述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印花税,积极进行了整改并按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苏园地税稽罚[2017]2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上述规定,对公司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58,719.18元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79,359.59元,对公司少缴印花税17,000元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8,500元,公司上述处罚情节均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低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违章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就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的《证明》:“东吴证券上述所涉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该公司按时缴纳了上述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的印花税,并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本次处罚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金额占公司当年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该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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