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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箭科技(002977.SZ)于2020年3月3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由于公司对军品免税政策理解有误,2015年12月、在未完成免税备案之前,公司根据军品销售的比例自行计算出应免交的增值税税额529.20万元,并调减了2015年12月应交增值税税额;2016年10月,公司意识到2015年12月自行计算的免税军品销售收入虽然符合军品免税的条件,但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遂在计算2016年12月增值税时进行了调增,并相应补缴了暂交税款。针对该补缴的增值税,公司相应缴纳滞纳金167.81万元。2017年公司上述军品合同完成免税备案,并在2017年12月份办理了退税。
《002977天箭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3.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37750&announcementId=1207338197&announcementTime=2020-03-03
(四)纳税情况证明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发行人于2017年度缴纳增值税滞纳金167.81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9.56万元,合计197.37万元。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销售产品主要为军品,符合条件的军品销售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实务中,对于确认收入前已经完成免税备案的合同,直接做免税处理;对于尚未完成免税备案的合同,在确认收入后先进行预缴,待免税备案完成后再由税务机关进行返还。2015年12月,由于公司对军品免税政策理解有误,在未完成免税备案之前,公司根据军品销售的比例自行计算出应免交的增值税税额529.20万元,并调减了2015年12月应交增值税税额。2016年10月,公司意识到2015年12月自行计算的免税军品销售收入虽然符合军品免税的条件,但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遂在计算2016年12月增值税时进行了调增,并相应补缴了暂交税款。针对该补缴的增值税,公司相应缴纳滞纳金167.81万元。2017年公司上述军品合同完成免税备案,并在2017年12月份办理了退税。此外,公司2017年支付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9.56万元,主要系补缴2016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应缴纳滞纳金。
上述事项主要系公司对相关税收规定的理解有误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将滞纳金认定为行政处罚,而是将滞纳金认定为征税行为的一种。
根据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7月17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行政处罚记录”。根据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7月17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报告期内,“暂未发现发行人重大税收违法违规事项”。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发行人征收滞纳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