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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账面净值40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所得300万 | 享受税收优惠,税会产生差异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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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会计所得 | 税收所得 | 纳税调整 |
2019年 | 300 | 60 | -240 |
2020年 | 0 | 60 | +60 |
2021年 | 0 | 60 | +60 |
2022年 | 0 | 60 | +60 |
2023年 | 0 | 60 | +60 |
2019年,以账面净值40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所得300万 | 享受税收优惠,税会产生差异 单位:(万元) | ||
年份 | 税收转让所得 | 投资方:计税基础 | 被投资方:计税基础 |
2019年 | 60 | 400+60=460 | 700 |
2020年 | 60 | 460+60=520 | |
2021年 | 60 | 520+60=580 | |
2022年 | 60 | 580+60=640 | |
2023年 | 60 | 640+60=700 |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以账面净值40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库存商品对外投资,2020年2月初A以1350万的价格转让B公司股权 | 享受税收优惠,税会产生差异 | |
年份 | 税收所得 | 投资计税基础 |
2019年 | 60 | 400+60=460 |
2020年 | 240 | 700 |
五、财税[2014]116号中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结论:
(一)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2019年A公司确认的所得额应为60万。
(二)2019年A公司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所以取得时的股权计税基础=400+60万=460(万元)
(三)2020年A公司转让股权,停止递延政策,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60×4=240(万元),在2020年度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D、2020年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350-700=650(万元)。
综上可知,A公司此次用存货投资又转让股权的交易中,共有两笔所得,一笔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300万元,一笔为股权转让所得650万元。
拓展补充: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文件
财税〔2015〕41号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