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开专票/有税率普票:如何享受免增值税/申报/会计处理 发表评论 6,428 viewsA+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收 藏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年1月份如何适用政策 (一)原则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具体规定 1.已开具有税率的普票(含电子普票)的,不需要追回,通过申报直接享受减免政策; 2.1月份未开票收入,通过申报直接享受减免政策; 3.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规定时限内追回专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具体操作: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实务中,追回专票的可能性非常小。 【提醒】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需要提醒的是,税率或征收率栏次不是“0”。 【补充】对于2020年1月份补充享受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免增值税,应按照对应的增值税做红冲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营业收入-餐饮收入 营业收入-住宿收入 【例1】某酒店1月份已经开具住宿费+餐饮费普票(金额20万元,税额1.2万元),住宿费+餐饮费未开具发票销售额84.8万元,开具住宿费专用发票53万元,会议服务开具专票和普票10.6万元,销售商品开具专票+普票+不开具发票含增值税销售额1.13万元,则: 1. 住宿费+餐饮费普票21.2万元,不收回发票,全额免增值税; 2. 住宿费+餐饮费未开具发票销售额84.8万元,全额免增值税; 3. 开具住宿费专用发票53万元,没有收回发票,全额不免增值税,如果收回5.3万元专票,且冲回,免增值税; 4. 会议服务开具专票和普票10.6万元,不属于免增值税范围; 5.销售商品开具专票+普票+不开具发票含增值税销售额1.13万元,不属于免增值税范围;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1.2+4.8+0.3) 贷:营业收入-餐饮/住宿收入 6.3(1.2+4.8+0.3) (三)如何申报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同时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作转出处理。 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写案例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四)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备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就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没有销项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留底。 【例】接例1,该酒店1月份取得以下进项税额: (1)农产品等餐饮材料进项税额6万元,由于餐饮费全部免税,全额不能抵扣; (2)会议服务购买矿泉水等物品进项税0.5万元,全额可以抵扣; (3)支付房租费,取得进项税额8万元,全额能抵扣; (4)取得零售商品的进项税额0.7万元,全额能抵扣; (5)支付集团总部品牌使用费进项税额0.65万元,全额能抵扣; (6)取得办公用品、审计费等其他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万,应该按照当期销项税额比例分摊,其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21.2+84.8+5.3)÷(21.2+84.8+5.3+45+10+1)=0.67万元。 【备注】如果贵单位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农产品等餐饮材料进项税额6万元,由于餐饮费部分免税,需要按照销售额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6)×(21.2+84.8+5.3)÷(21.2+84.8+5.3+45+10+1)=4.66万元。 Post Views: 7,095 赞 3 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