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掌握两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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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2019年最后一天,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重磅文件《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其中第七条是关于财政补贴收入的增值税处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规定,判断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掌握两点:

一是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与销售行为有关,即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不缴纳增值税。

二是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为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只要财政补贴构成了纳税人销售额的一部分就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缴。

东北供暖企业一般有供暖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以前一直是有争议问题。当地政府依据当前燃料价格、单耗等条件确定采暖季财政补贴标准(元/平方米•采暖季),即依据供暖面积对企业所购燃料的成本进行补贴,并不是依据供暖面积对销售价格进行。那么,这项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燃料补贴是按供暖面积补贴,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只要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就应该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燃料补贴虽然与供暖面积相关,但直接相关的是企业的耗材,而不是企业的销售,没有构成销售价格的一部分,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

供暖行业涉及民生,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规定,而不是由市场调节。例如,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沈价发〔2015〕25号)规定,自2015年~2016年度采暖期开始,居民供热价格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不报销和没有享受补贴的群体按23.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此种补贴毫无疑问与销售货物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且构成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但本例并非此种情形,本例是在企业供暖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当地政府依据当前燃料价格、单耗等条件给予企业的燃料成本补贴,这种补贴并未影响企业供暖价格,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的第3问,也与本例的情况类似: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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