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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河北一家生产企业,新购进一台已使用 4 年的机器设备,请问,该机器设备企业所得税上最低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512 号)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一、处理方式:
1、可以确定已使用年限
年限确认: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准备资料:获取购入旧固定资产企业的原始入账发票,出厂时间证明资料;以及企业账面记录等作为依据。
2、无法确定已使用年限
年限确认: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准备资料:成新度的测算底稿及判断依据等
二、法规依据:地方口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根据河北省的规定,公司购入旧设备的企业所得税最低折旧年限不应短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 年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即该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不应短于6年。
其他地方的口径,仅供参考: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是否可按不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的答复如下,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一般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据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预见的各项无形损耗估测其继续使用的年限。考虑到《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不同类别未使用固定资产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目的是为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冲击,因此对于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般不应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企业2019年11月份新购进的旧机器设备,单价300万,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回复:可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新”是指购进时间是新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是旧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适用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必然产生税会间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会在固定资产存续期间一直存在。
四、企业2019年12月份新购进的旧机器设备,单价300万,可以在2019年度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回复: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因此,企业于2019年12月新购进了一台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的,则该设备可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