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的IPO之路:摘牌还是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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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审计

2019年8月,在《归程不易:新三板僵尸企业摘牌之痛》文章中对新三板僵尸企业的摘牌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进行分析,指出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权衡好企业家、中小股东、主办券商以及监管机构等各方权益。

2019年11月8日,股转公司发布《全国股转公司就深化新三板改革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指出将在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交易制度、设立精选层后的分层管理、差异化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调整。新三板头部企业IPO也面临着是否需要摘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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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IPO是必须摘牌的,但是选择摘牌的时间却有所差异,少数企业选择在IPO核准之后再摘牌,但多数企业出于整改便利性等原因选择辅导甚至筹划阶段就摘牌,摘牌后整改就开始申报交易所或者证监会,此路径是新政发布前的新三板头部企业IPO唯一选择。

在新三板深改方案公布后,新三板企业将形成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差异化制度体系,精选层企业可以选择直接转板上市,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新三板头部企业IPO可以选择从精选层直接转板至A股市场上市的路径,改革方案公布以来已有多家新三板企业撤回摘牌申请,面对股转公司已颁布的深改方案,新三板头部企业的IPO之路似乎面临不同的路径选择:摘牌直接申报还是通过精选层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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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深改方案对于挂牌企业来说是政策性利好,通过精选层转板是否适合企业本身还得具体分析,需考虑的问题如下:第一、不同IPO路径在审核时是否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第二、通过精选层转板的挂牌企业是否存在其他的利好;第三、通过精选层转板进行IPO适合哪些企业。

通过本次新三板深改方案可知,新三板企业的转板是需要交易所审核的,而且随着A股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证监会逐渐将IPO审核的权限向交易所转移,新三板企业IPO时的两种不同路径最终的审核主体均为交易所,交易所的审核尺度不会因为申报渠道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说选择不同的IPO路径大概率不会导致存在监管上的套利空间,新三板头部企业不应该从审核的尺度上考虑IPO路径选择,其审核上的监管套利空间是不存在的,由此可知审核中的监管套利空间不是路径选择的参考要素。

既然申报后的审核主体相同则不存在明显的审核尺度上的差异,那么选择精选层进行转板的挂牌企业是否存在别的利好因素是企业要考虑的主要条件,在本次新三板深改方案中,优化发行融资制度以支持不同类型挂牌企业融资发展是另一个重要制度设计,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可以对不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也就是说新三板头部企业在准备IPO的过程中,若选择通过精选层转板可以在IPO之前进行公开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这使得优质的挂牌企业在IPO之前增加募集资金的渠道,同时也减轻挂牌企业IPO失败所产生的影响。

那么,究竟何种企业适合通过精选层转板进行IPO?第一、挂牌企业处于筹划前期的项目,此类项目大多处于尚未确定申报期的IPO前期阶段,申报还存在较长的辅导期,近期将要申报的项目是不适合选择转板的,转板本身还存在满足特定的条件和履行相应的程序,这将影响企业IPO的时间,所以说,筹划和辅导期较长的企业适合选择精选层转板;第二、较为规范的项目适合通过精选层转板,新三板挂牌和IPO在审核要求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而且持续督导期间也存在不符合IPO要求的情况,这就使得新三板挂牌企业也需要再次整改和规范的现象,摘牌进行整改将会具有相当的便利性,拟IPO公司假如本身较为规范可以选择不摘牌的情况下通过精选层转板实现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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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深改方案中关于精选层转板的制度设计是挂牌企业IPO的新增路径,但不是所有拟IPO企业都适合的,我们认为处于筹划前期的且本身较为规范的项目可以选择通过精选层转板,那些处于申报前期的项目盲目选择通过精选层转板可能会延误申报最佳时点,同时,那些规范性较差的项目应该将重心放在项目整改方面,精选层转板流程目前看来较为复杂,要经过创新层和公开发行等前置环节,拟IPO企业应该集中精力进行项目整改,避免出现拣了芝麻丢西瓜的现象。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路径的选择只是资本市场运作过程的一种方式,但是最终打铁还需自身硬,发行人产品和技术先进、公司治理机制完善以及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和可靠等才是企业IPO成功的保障,否则不管选择那种IPO路径均是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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