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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提供资料清单(单位不需要审核)会吗?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因为公安部门会交换户籍信息、教育部会交换学籍卡信息,实务中会存在个别“特殊”私立幼儿园学校没有学籍卡信息,这一块等后期明确;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留存继续教育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还需留存相关费用支出凭证证明是否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留存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留存首套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还有夫妻双方约定的证明;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留存住房租赁合同,从目前征求意见稿来看,不需要提供房租发票;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留存被赡养人书面确认的分摊协议,其他老人及家庭关系等信息,公安部门会交换户籍信息;
——等后面具体征管政策。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