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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存款和往来款的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1.银行函证方面。一是审计底稿未记录银行存款基本户等个别重要银行账户函证未回函的原因,仅以查验银行对账单作为替代程序,未考虑必要时再次函证。二是未对银行函证回函的涂改痕迹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
2.应收账款函证方面。一是执行部分重要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替代程序时,未查验客户确认单等收入确认关键证据。二是未取得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审计证据。三是函证过程控制记录不全,回函单快递不全,底稿中也未记录对函证地址的核对过程。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预计净残值会计估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利用专家工作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过程中,上市公司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但会计师未评价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了解专家的工作,未评价将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2.未关注净残值估计的合理性。公司计提船舶折旧时,按预计废钢单价乘以船舶轻吨位预计净残值。公司采用的废钢价格自2010年至2017年一直未有变动,船舶预计净残值一直未做调整。近几年废钢价格波动较大,公司未按会计估计规定对废钢价格变动影响预计净残值,进而对利润总额造成的影响进行必要测试,会计师亦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1.销售与收款循环个别关键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部分抽查样本显示实际收入确认日期早于客户验收单日期、合同日期和发票日期等,但审计底稿却记录“财务入账日期与确认单日期一致”并得出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
2.收入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截止性测试数量不足,审计底稿未记录样本选取标准,未执行从实到账、从账到实的双向查验,未针对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分别执行截止性测试。
3.未关注异常情况。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关注个别客户注册日期晚于合同起始日期的异常情况,未见获取公司无法提供广告实际播放后台数据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4.未关注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客户确认单中部分关键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审计底稿留存的12份客户确认单中有9份内容表述笼统(仅表述为在合同期内完成业务),未说明对应的合同编号、合同期间、合同金额、确认时间,无法识别客户确认内容的具体特征。
5.营业成本中预提的修理费和实际发生金额差异率较大,会计师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确认修理费预提的准确性,审计证据不充分。
四、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发现借款费用资本化不合规。对于购买探矿权过程中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发现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
2.未发现销售费用跨期确认。会计师在了解到公司销售返利政策做出较大调整的情况下,未关注因不同年份销售政策的变化对当期损益产生的重大影响,未测算销售返利跨期事项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未对销售返利跨期事项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其他方面
1.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充分。底稿中无公司未来经营计划,且对管理层编制的现金流量预测和经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预测期的收入增长率和历史收入增长率、预测期毛利率和历史毛利率进行比较的记录不完善。
2.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不充分。会计师在对公司基于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审计时,未关注子公司在停产的情况下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未对公司提供的盈利预测表进行复核,未分析盈利预测表中各期收入、费用等预测数据的合理性,未对核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3.或有对价审计程序不到位。会计师对于子公司相关的业绩补偿款确认事项未实施审计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判断公司对相关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直接认可了公司的会计处理。
4.或有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市公司期后收到判决结果,会计师未针对期后事项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未针对或有事项(未决诉讼)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