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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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规解读

2019年7月19日中午,财政部网站正式挂出了《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我们直接简单称其为财部78号公告。

财部78号公告政策发布施行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适用该公告第一条的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不再适用执行财税【2015】101号文的第一条规定的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以及财税【2015】48号文的其他规定。财税【2015】48号文正式宣告废止,以后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税政策也无需引用财税【2015】101号文。这一次文件调整实现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层面股息红利政策文件的统一。当然也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实现了彻底切割,虽然总体原则类似,差别化程度其实也是基本一致,但是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文件体系应该是分道扬镳。上市公司仍执行财税【2015】101号文和财税【2012】85号文。(请参考下表)

公司 政策适用 废止政策
挂牌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财税【2015】48号全文废止
上市公司 财税【2015】101号、财税【2012】85号 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止

不过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个税文件也并非完全没有交集。

财部78号公告第七条也规定:“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是从两市退市的退市公司改到新三板挂牌后,其原先属于限售股的部分涉及的股息红利仍按财税【2012】85号文第四条规定执行,实际上就是适用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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