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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2019年4月1日起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能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延长补票的是否适用(票面上有身份证号码,无姓名)?如果适用的话,票价中包含的手续费能否合并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浙江省税务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按文件规定有注明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车票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