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包含分包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异地项目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今天先谈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即公司总部直属项目部的财税处理。 1、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