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学习笔记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案例公司欠了员工2024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在2025年3月发2024年部分工资:工资所属期:2024年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2025年3月税款所属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2025年3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2025年4月。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补发的工资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2025年,说白了应该在2025年度综合所得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