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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适用的税率错误,应按缴纳增值税的5%附加缴纳!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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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适用的税率错误,应按缴纳增值税的5%附加缴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县城”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二、房产税中“县城”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县城”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四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实务问题:甲公司注册地在村里,属于XX镇管辖,但不在镇政府所在地;我们以前缴纳城建税是按缴纳增值税的1%附加缴纳;现在税务局打电话,说我们城建税适用的税率错误,应按缴纳增值税的5%附加缴纳。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1)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从上述政策规定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地区,适用范围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因此,一般来说,镇下辖村,适用镇的城建税税率5%;如果是乡下辖村,应适用“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规定;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其行政区划有可能独立或有特别规定,在具体适用税率上,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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