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超期免费提供保修服务却未申报收入纳税”的案件。T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从事电力成套设备制造销售的企业。K公司是T公司的重要客户,双方在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T公司在保修期内为K公司免费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为1年。为了维护与K公司的良好关系,在超出保修期之后,T公司依然为K公司免费提供维修用的设备零配件。2013年至2014年,T公司未纳税收入金额累计达11万余元。此外,检查人员发现T公司还存在其它账外匿报收入等违法行为。针对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向T公司共追缴增值税34万余元,并处罚款18万余元。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自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纳税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样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应及时申报纳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税款项的,是偷税。
税务部门提醒,如果企业超出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仍旧向客户提供免费的零配件或保修服务,应及时申报纳税,以免引发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