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