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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反向开票”仔细学习总局即问即答(含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口径)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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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反向开票”仔细学习总局即问即答(含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口径)

1.我公司符合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条件,2024年4月29日已申请并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4月28日,我公司从自然人处收购一批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请问该笔业务可以适用政策反向开具发票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按照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即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所对应的业务,应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及以后发生的业务,不允许补开此前业务对应的发票。你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从自然人处收购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之前,因此该笔业务按规定不能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开具发票。

2.2024年5月,我作为自然人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辆报废高档汽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请问我能否享受“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因此,您作为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同时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享受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3.我在2024年4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5月,我以个体工商户名义销售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万元,并向客户自行开具了发票;同月,我又以自然人名义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了一批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该资源回收企业就这笔业务向我反向开具发票?

答:不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您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您从事的销售收购报废产品的业务,应全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

4.我是一名废品收购站的员工,该废品收购站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近期,废品收购站从自然人处购进一批报废产品,但该自然人不同意“反向开票”,收购站负责人与我沟通使用我的身份证进行“反向开票”,请问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

答:不符合。根据5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八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您所在废品收购站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针对该笔报废产品收购业务,未就“反向开票”事项征得出售者同意的,不得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更不得利用员工信息进行虚假“反向开票”,否则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5.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申请适用“反向开票”政策。请问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哪些证明材料,必须包括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吗?

答:根据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因此,你公司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上述证明材料。如你公司现行管理机制已涵盖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可自行作为补充资料留存,但不做强制要求。

6.我是一个尚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为200万元。我发现之前有一笔报废产品销售业务,已经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我“反向开票”,但近日这笔业务发生了销货退回,对应金额为50万元,请问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对这笔业务做红冲处理?在红冲后,我名下200万元的“反向开票”金额记录是否也可以相应调减?

答: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因此,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可以由对应的资源回收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税务信息系统的设置规则,系统内您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金额将作相应调减,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累加计算,您可在未达限额前继续适用“反向开票”政策。

7.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能否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因此,你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可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

8.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与出售者双方签订的买卖废钢铁、废家电等报废产品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因此,你公司与出售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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