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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能否在两家公司税前扣除? – 财税
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能否在两家公司税前扣除?
5 月前
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能否在两家公司税前扣除?
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可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 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补充思考】 接受发票一方,给另外一方开具分割单,另外一方装修费可以按规定在企业税前扣除;需要提醒接受发票方(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仅自己承担部分可以按规定抵扣,给另外一方开具分割单部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房产产权属于A企业和集团另一B企业共有,发生装修费不含税100万元(A和B各资产承担60万和4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情形一: 增值税发票100万全部开给A,A将60万进装修费用,40万挂往来,开40万分割单给B,勾选100万专票,40万对应进项转出;
B取得A40万分割单,按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没有取得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二: 增值税发票分别开给A和B,事情就简单,A和B都按照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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