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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抵扣进项与税前扣除 – 财税
财税

通行费抵扣进项与税前扣除

问题一:哪些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通行费(包括过路、过桥、过闸口),目前主要能抵扣的就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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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左上角有“通行费”三个字,且有税率9%或3%)

提示: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这种发票是可以抵扣的,不管税率是9%还是3%,直接以电子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进项税,因为这个发票就当做专票使用的。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特别提醒

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取得的如下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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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抵扣期限截止在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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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票本身就是财政监制,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这些本身就没有缴纳过增值税,所以也是不能抵扣的(这类票据是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肯定不能抵扣。)

提示: “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一种是通行政府还贷公路时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代为开具的,一种就是预付卡充值发票,这两种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

 

问题二:哪些通行费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解析:包括以下几类

1、通行费机打发票,有些地方还印制了专门的通行费发票,都可以税前扣除;这种发票的特点就是,都是从非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实现全国通查,只能在各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真伪和流向的查询。

2、政府还贷公路的纸质通行费票据,不同地区样式也不太一样,但都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3、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4、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 这种发票就是在试点期间,客户通行非试点地区的政府还贷公路,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代为开具的。试点完成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这种发票也就没了。

5、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6、左上角无“通行费”标识的不征税的预付卡销售发票, 这种发票就是ETC充值发票,是在充值的时候开具的;

提示: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纳税人若充值时取得不征税发票,在通行费实际发生后就不能依法取得发票作为合格的税前扣除凭据。因此,建议客户在充值后先不要不征税的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再索取发票,如果是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如果是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此时,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取得的征税或不征税发票都能证明支出真实发生,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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