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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税法的“秘密” – 财税
财税

学习税法的“秘密”

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关键词:比重超过50%

实务分析: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文件规定是“比重超过50%”,所以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延伸分析:

理解政策过程中,注意数字标准前的一些定义“未超过”、“超过”、“不超过”、“不超过***的部分”、“不超过***的部分”

【例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关键词是:未超过,应含本数,即月销售额未刚好10万元(季度销售额刚好30万元)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例2】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上述政策关键词是:以内,应含本数,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刚好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也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例3】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关键词是: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说明是分段计算。例: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人数和资产总数都满足条件,不考虑其他情况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

纳税安排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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