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循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各项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在具体处理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通常来说,资产减值损失越大,表明企业的资产质量越差;反之,资产减值损失越小,表明企业的资产质量越好。
二、各类常见资产的减值损失能否转回:
1、减值以后可以转回的(一些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是流动资产):
比如:存货、金融资产(比如应收账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合同资产、合同成本、持有待售等
2、减值后不可以转回的(一些长期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主要是非流动资产):
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
三、实务问题:我公司有机器设备原值2000万,折旧年限10年无残值,每年折旧200万,使用了一年,计提了减值准备360万,然后账上折旧按照减值后的金额计提折旧160万。请问:计提的减值准备的360万元税法不认,汇算清缴调增,账上折旧金额160万元是否也要按照没提折旧前金额200万元来调减40万元?
解析:是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的是历史计税成本,汇缴时就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基础的税会差异进行调整,税法原值仍然为2000万元,税法每年计提折旧200万元,计提完减值后,会计上每年确认的折旧为160万,差额4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调整方式如下:
1、计提减值准备当年度
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60万元。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第三列“纳税调增”列进行填列
2、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折旧年度
税收可计提折旧200万元,会计计提折旧160万元,差额40万元进行纳税调减,在《资产折旧、摊销与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列。
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应计提折旧为200万元
[2000÷10]=200(万元)
借:制造费用-折旧 200
贷:累计折旧 200
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一致,无差异。
(2)第二年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36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36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60
(3)第二年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同时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
360万元×25%=9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0
贷:所得税费用 90
(4)税法规定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费仍为200万元。但会计上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需要重新计算折旧。
(2000-200-360)÷9=160(万元)
每年折旧差异40万元(200-160)应申报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40×25%=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3、处置固定资产年度
(1)到期处置
税会差异已经调整完成,税会无差异(计提年度纳税调增了360万元,后续9年,每年纳税调减40万,40*9=360万元),减值准备转回部分无需纳税调减360万元。
(2)非到期处置
如果折旧年限未满,折旧尚未计提完毕,则需要将税会之间的调增调减的差异在处置时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