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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常见问题政策解答 – 财税
公务用车管理常见问题政策解答
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能否为个人?
答:不能。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并悬挂公务用车专用号牌,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2.公车改革后,各单位保留公车数量有限,因工作需要可以找下属单位借车吗?
答:不能。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答:鼓励公共交通出行。若保留用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且受公共交通条件所限的情况下,各单位在公务出行经费预算额度内,可选择社会化租车。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答: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租车。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重要紧急公务等特殊任务需要租车的,应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租车。
对于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的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保障不便且无法安排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单位根据出行路线、里程和目的地等情况,经严格审批后,可通过租车来保障公务出行。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是否可以使用公车?
答: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可以使用公车。武汉天河机场属于黄陂区,出差人员可用公车去机场接送。若选择用公车去机场接送,则不予报销交通费。黄陂区人员出差,不可用公车去机场接送,应自行选择出行方式。
7.到武汉站、汉口站、武昌站接送工作人员能否使用公车?
答:武汉站、汉口站、武昌站属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已经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应当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故不能使用公车到上述地方接送本单位工作人员。但到上述火车站接送外地来本单位公干人员,可以使用公车。
答: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等,可以使用公车;使用公车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则不予报销交通费。公车将本单位参加人员送达会议或培训地点后,应返回原单位停放,不得停放在会议或培训地点过夜。
答: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重要紧急公务等特殊任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需要说明的是,“特殊任务”并不是指“恶劣天气”。
10.到市直机关开展检查指导、调研考察等(没有市领导参加)能否使用公车?
答: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可以使用公车。但要注意几个关键词,即“跨部门(武汉市直部门和市直部门之间)”、“联合(执行同一任务)”、“集体公务出行”。
11.携带非机要的重要文件到其他市直部门能否使用公车?
答:不能。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属于可以使用公车的范围。非机要文件不属于此范围。
12.能否通过购买社会化停车服务的方式,解决单位停车难问题?
答:购买社会化停车服务应主要解决本单位公务用车停车位不足问题。职工的私家车停车费用,不应由单位承担。若单位购买社会化停车服务用于解决职工私家车停车问题,属违规行为。
答:各单位通勤车应逐步取消,采取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通勤车费用由乘车人承担,单位不得给予补贴。
答:不能。公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答:不能。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 (系统) 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一律不得配备。
答:不能。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答: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节假日探亲往返交通(指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于节假日期间探亲,往返于居住地和任职地之间的交通)不得使用实物保障用车。但是,探亲期间如遇重要紧急公务及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实物保障用车。
答:在规定区域内(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公务出行,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保障办法。规定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19.某机关应急车辆已使用10年,需报废更新,手续如何办理?
答:一是达到报废标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手续并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二是公务用车更新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需要更新公务用车的,需在上一年度8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递交车辆更新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更新购置经费计划,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年度公务用车更新计划的,原则上本年度不得更新车辆。
三是备齐相关资料,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车辆列入年度更新预算的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提出车辆报废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包含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用途、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近三年维修费用凭证、申请报废更新的原因等内容,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附件。若车辆因交通事故申请报废更新,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核实材料后,出具《公务用车处置函》《武汉市公务用车定编单》供申请单位到市财政局、市交管局办理报废更新事宜。
答:严格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节约为民”精神。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以政策补贴后价格为准)。
按照市委、市政府最新要求,加大普通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重点推进在新增和更新机要通信用车、定向路线执法执勤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中使用新能源汽车。
21.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的审批权在哪个部门?
答: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两类。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公务用车编制。若因情况特殊,需增加编制,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公车管理部门确定。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各单位不允许新增公务用车编制;确因情况特殊需增加编制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相关程序审批。
第一类,若车辆只报废不更新,按资产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审批,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一是申请单位提交车辆报废更新书面申请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车辆列入年度更新预算的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提出车辆报废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包含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用途、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申请报废更新的原因等内容,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附件。若车辆因交通事故申请报废更新,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武汉市公务用车定编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根据书面申请及相关规定核实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后回复,并下达《武汉市公务用车定编单》。《武汉市公务用车定编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交市财政局,第二联交市交管局,第三联购车单位保留,第四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留存备案。
三是申请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单位依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的《武汉市公务用车定编单》(第一、二、三联),到市财政局办理车辆报废及新车购买相关手续(第一联交市财政局)。
四是申请单位购车。申请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环节购置车辆。
五是申请单位到市交管局办理车牌登记及车辆上牌手续。新车购买后,申请单位凭购车发票,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领《武汉市公务用车号牌登记通知单》。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市交管局,第二联购车单位保留,第三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留存备案。申请单位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加盖市车改办公章的《武汉市公务用车号牌登记通知单》和《武汉市公务用车定编单》,至市交管局沙湖车管所办理车牌登记及车辆上牌手续。
六是喷涂公车标识。新购置车辆上牌登记完毕后,需到指定地点喷涂“公务用车”标识。
七是备案。申请单位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后的照片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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