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税务总局你好。我是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我2020到2022年的提成,请问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个税?可以把一次性所得平摊至前三年计税吗?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2023-11-30):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二: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以前年度工资,导致2016.1-2019.5月份工资未能按时发放,且个税系统只申报为0,现我司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而给员工一次性补发2016.1-2019.5月份最低保障工资3年工资。如果全部并入当月,税负很高!!!!
我司可否2019.1.1前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2021-04-23):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发数月工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补发数月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您的情况,建议您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三:请问,补发上一年度工资,计个税的时候是并入发放当月于次月纳税申报,还是在汇算清缴时计入上一年度缴纳个税?